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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营业部有哪些区别?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量:0

从法律性质来看: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营业部的法律性质则根据其设立程序来确定其法律性质。营业部的表现形式有公司、企业的职能部门、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公司的分支机构。


从工商登记来看:

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营业部的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的营业部,如证券公司营业部,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

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机构,其设立无需进行工商登记。

作为分公司的营业部,其工商登记程序同分公司的工商登记;

作为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部,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可知,保险公司营业部与保险公司分公司均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又根据该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及第三款“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其设立登记所需材料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可知“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设立申请书;

()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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