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180-6262-1191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4201*********398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政府征收林木、果树是如何补偿的?
非原创(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量:0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林木果树征地补偿标准
1、按照政府文件还有当年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的都按苗木价,多年的按直径,高度,宽度。但每个地方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
2、正常情况下,果树属经济林木,可分四种档次,一是培育期(1-5年);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不同的果树生长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