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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随笔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9-02-22 浏览量:0

我周一上午到北辰法院开庭,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我周六时接到朋友电话,请我帮忙在这周一上午九点出庭,因为他临时有事无法亲自出庭。因为我对交通事故的案子已是轻车熟路,所以便义无反顾地接下了这个任务。我当天下午到朋友处拿到证据材料,按照自己的出庭风格整理了证据目录,并书写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了一些赔偿项目的数额,以便于调解时有让步的余地。

朋友和我说的是周一主要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进行调解,并选鉴定机构。对于误工费,他的意思是先提交误工证明,但误工费要伤残鉴定以后再主张,直接主张到伤残鉴定的前一天。我的习惯是先把前期发生损失包括误工费一并提起诉讼,待二次手术后再次起诉,并申请伤残鉴定,将后续发生的所有损失做个一次性了结。得知伤者有二次手术后,我表示如果现在进行伤残鉴定,就意味着治疗终结,二次手术费及其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不能再要求对方赔偿。朋友的意思是尽快解决,自愿放弃二次手术费及其他相关权利。考虑到朋友现在的处境和心情,我同意了。

开庭调解时就朋友的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有小小的纠缠。保险公司坚持说是燃油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我们这方认为是充电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由于我们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三轮车的类型涉及到是三七比例划分事故责任还是二八比例。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并未说明三轮车的类型,交通事故卷宗也还未调至法院,故暂时无法认定。我坚持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是机动车,在事故认定书未写明,且未进行三轮车定型鉴定的情况下,应该由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是机动车,否则应认定为非机动车。法官认为我太较真,在调解时不应该拿举证责任说事,只要双方都认可责任比例即可,如果纠结于程序问题,则不可能调解成功。后朋友之女(也有授权委托书)向朋友核实,说朋友同意按照三七责任比例来主张赔偿,就按照燃油机动车算吧。我听后很是郁闷,她这相当于自己放弃权利。我还想据理力争,可当事人都放弃权利了,我只好和法官说:刚刚这位代理人的意思是为了尽快促成调解,我方作出让步,同意按照三七比例划分事故责任。如果这个是我的案子,我有决定权,我一定不会作出这么大的让步,而是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本来法官不愿意给我们调解,而是让直接去选择鉴定机构,等鉴定结论出来后作出变更申请,一次性了结,因为即使今天就前期发生的一些费用调解了,法院也不可能作出调解书。我想今天既然来了,最好能够调解一下。最终说服法官,就已主张的赔偿项目进行调解。法官也是为了提高效率,征求双方的意见,能否就伤残情况协商一个等级,也就免去伤残鉴定了,直接在此全部调解结案。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一开始说按照十级伤残赔偿,我直接表示如果按照十级伤残我们就不调了,我们光肋骨就有12根骨折,可以构成八级伤残,再加上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双侧肩胛骨骨折等,我认为可以构成七级到八级伤残了。对方律师拿着朋友的出院病历出去请示保险公司,回来后说最多可按照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伤残来赔偿。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于是我们对此表示认可。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给付生活费,都有法定的计算方式,对此没有争议。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及给付期限进行争执过后,双方各做退让,达成一致意见。至于精神抚慰金,我方主张15000元,保险公司只同意给10000元,法官电话咨询某个法院内部部门后,表示标准应该是我们两方主张的中间值,最终确定了13000元。交通费因为朋友未提供任何票据,我方主张1000元,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付500元,我还想再争取,法官表示500元已经可以了,他所开过的庭没有比500元多的,于是便按照500元计算。

本来只计划来选个鉴定机构,就前期费用能调就试着调调,临危受命,以为十点左右就可以结束的。没想到这次开庭把所有的赔偿问题都解决了,连伤残鉴定都不用做,只要过几天来领执行款即可。最终开完庭已经是12点20了,法院的大门已关,法官让书记员送我们出去。朋友之女要请我吃饭,因下午还有安排,便推脱了。

在庭上法官就说和保险公司很熟,这挺正常的,保险公司一个月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平均到一个法院也有数个甚至数十个,而法院就那么几个交通事故的法官,怎么可能不熟。总体来说,法官还是挺为受害方说话的,至少今天这个法官就很好,许多次为我方争取利益,用话点拨保险公司适可而止,该赔就赔。现在交通事故的案子,一般车辆一方都有保险,只要伤情不是太严重,基本上都是保险公司赔偿,所以许多案子都是调解结案,这样既有利于受害方快速领取执行款,又使保险公司得到一些让步,且有利于法院快速结案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倒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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