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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应该注意什么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9-02-22 浏览量:0

律师见证是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一种,常见于合同见证和遗嘱见证。对于律师见证制度,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仅可以作为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参考,从立法层次上讲,只有个别地方如上海广东等地的规章对此有相应的规范调整。

依通说,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行为。作为见证业务之一的遗嘱见证也同样如此。

律师见证应遵循自愿、真实、合法三大原则。首先,律师见证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申请、委托律师进行。其次,律师要审查被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是否真实可靠,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介绍的情况是否足以证明是客观存在的,如资料不足,津师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准确情况,以正确见证。其三、律师办理见证要审查当事人所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以其他证明形式证明的事件,只有合法且属于非国家限制范围内均事项律师方能办理见证。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第2条也规定: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对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进行约定?对律师见证的要求,已经超过了“见证”的范围,“见证”两字已经不足以涵盖此项业务的要求,律师承受的风险较大,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优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负担签名的真实性见证的义务。本案中某律所不能证明该所已告知李某“为其立遗嘱见证”的含义是仅对其在遗嘱上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而不包括对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见证。

现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在为李某制作遗嘱并出具见证书的过程中,未尽职责,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对李某所立遗嘱效力不予确认,该所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对遗嘱受益人蒙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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