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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对方拒绝配合鉴定怎么办?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0

案例简介:男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女方进行赔偿

杨先生与侯女士于200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侯女士生育两女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3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两女由杨先生抚养,儿子杨某某由侯女士抚养。2014年2月杨先生在探望杨某某时带杨某某到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杨先生与杨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鉴于此,杨先生因侯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受到了极大地精神打击,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诉请侯女士返还杨先生抚养费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判决:对方拒绝配合做鉴定 法院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经查明,杨先生与侯女士于2013年3月6日协议离婚。婚续期间,被告生育两女一子。二人离婚后,两女由杨先生抚养,杨某某由侯女士抚养。后杨先生以杨某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诉至法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杨先生主张确认其与杨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初步证明,侯女士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本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确认杨先生与杨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说法:起诉确认亲子关系 对方拒绝配合鉴定怎么办?

本案中,杨先生在离婚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婚生子杨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自行鉴定的意见书证明。在后续庭审中,侯女士不予认可但拒绝配合重新鉴定,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了法律规定进行了推定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在对方当事人拒绝配合鉴定时,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推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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