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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运营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擅自在运营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请求:1.判令邓某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包括了邓某网站(域名为www.wydianping.com)邓某在赛迪网、内蒙古新闻网、人人网站点中发布的侵权内容;2.判令邓某A公司赔礼道歉,并在邓某网站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邓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了律师费106,000元、公证费1万元及打印费1,354.5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A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了第39类的提供网站、该网站以有关运输服务和运输服务的预定信息为特色及通过网站提供与运输服务有关的信息等。邓某在网站推广注册优步合作司机信息过程中使用了A公司商标,该网站提供的信息与运输服务有关,故邓某属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了A公司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故邓某行为属未经A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邓某系为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A公司商标,其对A公司商标的使用不具有正当目的或理由,邓某行为已构成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A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第39类的通过网站提供与运输服务有关的信息、通过网站提供与运输预定服务有关的信息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9类的提供网站、该网站以有关运输服务和运输服务的预定信息为特色等。而为优步合作司机提供注册介绍服务,属于通过网站为优步合作司机提供与运输服务有关的信息。因此,邓某在为优步合作司机提供注册介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属于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其次,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基于善意的目的合理使用权利人商标,一般情形下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使用行为是善意和合理的,并未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2)使用行为是必要的,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3)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本案中,邓某系在网友点评网等网站中盗用A公司优步官网页面、并发布邓某网站为“优步中国司机注册网站”、“优步司机服务站”、“领取活动奖励必填信息填写该邀请码能加快司机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等虚假宣传的过程中使用A公司的涉案商标,邓某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网友点评网中的上述信息系由优步中国经营者发布的混淆和误认,邓某的行为属于未经A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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