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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盗窃一案辩护词

来源:白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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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本案有了明确的了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定罪部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何XX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

1、何XX对于李XX用自己的手机联系其他两个被告人马XX和柳XX一起去五台山的事并不知情,而且何XX买车不是为了作案,他们之间没有预谋犯罪,何XX并不知道李XX要盗窃。理由是:(1)法庭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何与李是夫妻名义同居关系;他们两人共用一部手机即何的手机,李XX并没有自己的手机,所以李经常使用何的手机,李用何的手机与谁联系,如何联系以及上网等事情,何并不知情。鉴于二人的关系,何也没必要监管自己的手机。(2)车上的一切手续都是由李XX亲自办的,买下车也是要去五台山玩,不是用于作案,当时并没有盗窃的意图,车也就不是作案工具。公诉人主观认为“李打电话时必然何会在场”“何时刻控制、监控这部手机”“李与他人通话何必然知情”这些说法都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实。

2、关于网上购买液压钳,不是何所为,是李亲自完成的,事后关于液压钳的一系列情节何并不知情。(1)网上购买液压钳时,买主是李XX,并非何,虽然最后留了何的电话,也是因为李没有手机。液压钳是生产工具,并不能认为当时购买液压钳就是为了准备犯罪。(2)在北京建材市场购买液压钳时,何既没有参与,也并不知情,本案另外三被告均一致可以证实。(3)液压钳在车上存放,何也并不知情。公诉人认为何的私人物品与液压钳同时放在后备箱,何就应该知道该液压钳的存在,这也是凭空想象的,没有证据证实。

3、此次盗窃过程中,何XX并没有参与,也没有证据证实何参与过。另外三被告一致证实何没有参与。何虽然也进去过寺院内,但寺院僧人程XX证实何进去在客堂内是喝水、打坐、求签,并没有干与盗窃关联的事情。至于公诉人认为何与另外三人进去的时间有先后以及何进去两次,就认为何参与犯罪,毫无依据和证据,全是其主观推理臆断。从而起诉书中认定何在外望风、配合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本案事实的,事先何也并未与另外三人有过具体的分工交流约定。

4、事后何XX对于盗窃一事也是不知情和未参与,另外三

被告在数钱时,他们在101房间,而何在102房间,何没有见到他们盗窃的钱,也没有见他们数钱,当何进去是,他们已经把钱数完,何也没有参与分赃,对于上述事实,另外三被告人一致予以认可,而且宾馆老板刘XX的证言中也予以证实。

5、关于本案的盗窃金额认定,起诉书中认定盗窃金额24853.65元,但是本案中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1)所有被告人的口供不是说三千元就是说四五千元,没有任何一个人说有24853.65,而另外被告人曾经两次数钱,并没有起诉书中说的24853.65。(2)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公安机关并没有当着四被告的面当场清点所盗款项。(3)关于犯罪金额,案卷证据中仅有照片,但这些照片是无法看出具体金额的。

起诉书将何包内的4590元和李带来的车上搜出来的硬币365.65元全部认定是盗窃金额是错误的。当时这四个被告人不可能身无分文,从黑龙江到五台山,这么远的路程,他们还考虑如何生活,如何往返?

根据上述,从犯罪起意、犯罪预谋、实施犯罪、犯罪后分赃等一系列经过来看,何XX并没有参与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具体行为,也对另外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知情,只是因为她与李的特殊关系才与他们牵连在了一起,因此,何XX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起诉书认定何XX构成盗窃罪事实根本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请法庭认真审查认定。

二、量刑部分。

1、何XX系从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何XX被逮捕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在庭审过程中,何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案发后,本案的脏款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脏款被追回,也可以作为一个从轻情节考虑退赃。

5、何XX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何XX家中还有一个小孩,孩子现在没有父亲照料,何XX被捕后,孩子无人照料,现孩子尚小,为了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将来能够健康的成长,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因素,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7、何XX是韩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希望法院在对何XX量刑时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公正、合理,体现我国刑罚相适应原则。

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法公正处理。

 

 

辩护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白俊杰律师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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