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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某某窝藏一案的辩护词

来源:白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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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委托和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菅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首先,我作为辩护人,对被告人菅某某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同情。其次,为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通过庭前调查了解、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公诉

机关认定被告人菅某某构成窝藏罪,定性基本是正确的,但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有如下需要事实需要进一步说明: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菅某某“明知其弟菅某某在五台县涉嫌犯罪,仍从河曲县租车到忻州将菅某某接回”与实际情况不符,事实上是菅某某在从河曲县租车到五台县的途中,才通过电话得知菅某某在五台县打了架,然后才拉上菅某某从忻州返回河曲。

2、起诉书认定“菅某某帮助菅某某在河曲县、府谷县等地逃匿”也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因为菅某某对河曲县也非常熟悉,去哪躲避不需要菅某某的帮助;到府谷县找老李躲避也是菅某某的主意,老李是和我弟弟认识熟悉,我和老李并不认识,也没有安排菅某某到府谷县;就在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身上仍然携带的现金2、3万元,假如菅某某存心要帮助菅某某躲避的话是完全有条件和可能的。

所以,对上述事实,希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要与一般窝藏罪的帮助行为有所区分,本案菅某某具体实施的帮助行为情节明显较轻。

二、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1、根据《刑法》规定,对窝藏罪适用的刑罚有三年以下的

徒刑,有情节严重、三至十年的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的当事人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在三年以下的徒刑内予以考虑。

2、被告人菅某某从始至终老实供述,当庭供述与先前的办案单位调查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菅某某的供述没有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构成障碍,反而与案件其他证据一一对应,得以印证。因此应当认定其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3、被告人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尤其是在归案后,全面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交代,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这一态度应该得到合议庭的肯定,按照《量刑规范化意见》从轻处罚。

4、被告人菅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明显较小。本案也是因为其弟弟菅某某才涉嫌犯罪,而两被告人的父母去世的早,是菅某某将弟弟菅某某从小拉扯大,出于这种本能的亲情,在被告人菅某某犯罪后主观上要逃跑时,菅某某才参与了窝藏犯罪行为,并无其他邪恶动机,所以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5、被告人菅某某的窝藏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虽然被告人菅某某在菅某某逃跑途中提供了轻微的帮助,但并没有因此而逃之夭夭,也没有逃向更远的其他地方,仅仅是留在了家乡周围,没有导致侦查机关无法侦破此案。后来在菅某某随身携带现金的情况下,也没有向菅某某提供更多的帮助使其更进一步逃匿。因此,被告人菅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使引发命案的菅某某最终脱逃的严重法律后果,所以,辩护人认为这也是法庭从轻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

6、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征求被告人菅某某愿意赔偿的意见后,想方设法联系了被告人的近亲属,希望他们按照被告人的意愿能够出钱赔偿本案的被害人家属,但是通过多方努力,因为被告人家庭内部的种种矛盾等因素,以致被告人的家属至现在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而我的当事人并无直系亲属,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其本人在羁押期间也不可能出去筹钱筹物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导致现在受害人家属也得不到补偿,辩护人对此也深表遗憾。

综上,希望法庭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案情,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菅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总原则。

辩护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律师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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