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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陶瓷器具作品是否被侵犯著作权?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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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通用陶瓷器具作品是否被侵犯著作权

郑某系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其创作的系列铁锈釉陶瓷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和经济价值。其作品的主要特点是在普通陶瓷材质上施以铁锈釉,从而达到独特的仿古效果。郑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曾某制作、销售的多款陶瓷作品分别构成对其独立创作的铁锈釉《莲花瓣熏香炉》、《香道套具-小香粉罐B款》、《双莲花瓣插香器》等四款陶瓷作品的抄袭,侵害了其拥有的著作权,要求曾某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郑某在起诉时还称铁锈釉陶瓷的制作工艺系其经多年探索研究所独创。

法院判决:不构成对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控侵权的《和寂香炉》、《双莲花瓣插香器》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二者仅在釉面纹路、局部造型等一些组成元素上存在细微区别,但在结构、外观、样式、颜色等主要作品元素上基本无差异,应认定二者在整体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被控侵权的《香粉罐》作品在样式上属于传统造型,形状简单,再创作的空间相对较小,故在认定是否构成实质似相似的标准上应从严把握。经对比,二者在釉色、纹路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应当认定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分析,二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的《和寂香炉》、《双莲花瓣插香器》两种产品系对权利作品的仿制,侵害了权利作品的著作权,改判被控侵权的《香粉罐》产品不构成对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律师说法:三件陶瓷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郑某创作的三件陶瓷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一定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创造。对作品的创作无外两类,一种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二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具体到本案,郑某所创作的铁锈釉陶瓷作品的构思是在陶瓷材质上施以一种铁锈釉的釉水,从而使陶瓷作品整体达到仿古效果,表达其追求的宁静古朴意境。经法院审理查明,铁锈釉陶瓷的制作工艺古已有之,并非郑某所独创,其作品取材的形状元素亦为宗教场所常见的香炉、莲花、陶罐造型,故郑某的创作应属于一种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要求,以公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只要差异部分可被识别,该差异部分仍可认定具有独创性中的“独”的要求。依据此标准对郑某的作品进行衡量,其作品的造型元素虽为常见形状,也借鉴了前人的创作,但其通过铁锈釉与公知造型的结合进行再创作,在作品的结构、花纹、样式及线条上仍然体现了创作者的特有构思,作品的整体外观区别于现有作品,而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本身的表达方式,而非制作该作品的工艺,故应认定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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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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