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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教学教材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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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教学教材,是否构成侵权

A出版集团称:A出版社根据教育部颁行的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了长春版语文教科书并拥有著作权,后A出版社更名为A出版社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B出版社出版的《名师解教材(一年级语文上)》(书号ISBN978-7-5601-7165-4)抄袭了涉案教材和相应的教师用书,并经联合书城销售,B出版社后更名为B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教材的目录完全相同,抄袭复制了涉案教材的编排体系。同时被控侵权图书大量抄袭了A出版集团教科书和教师用书大量课文、习题及答案等内容,在图书结构和内容两方面均侵犯了A出版集团的著作权。联合书城作为专业图书销售单位,在图书购销环节未能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经销侵权图书。B出版社和联合书城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A出版集团著作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B出版社立即停止编辑、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名师解教材(一年级语文上)》(书号ISBN978-7-5601-7165-4)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费用人民币15万元;二、联合书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名师解教材(一年级语文上)》(书号ISBN978-7-5601-7165-4)。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首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册)属于汇编作品,A出版集团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法院认定A出版集团系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侵害涉案教材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其次,B出版社侵害了A出版集团涉案教材的署名权、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对汇编作品的改编是否构成侵权

B出版社认为涉案教材为”公共产品”,其编写相应教辅图书必然要参照涉案教材,因此属于合理使用的观点不能成立。”公共产品”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概念,涉案教材尽管是按照教育部颁行的相关课程标准编写,并且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教科书具有特殊性,但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均体现出独创性,不能否认涉案教材整体作为汇编作品的属性,A出版集团享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他人不得未经其许可无偿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而B出版社未经许可编写、出版、发行与涉案教材相应的教辅图书的行为不属于上述12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B出版社认为A出版集团对涉案教材中收录的课文及插画等独立作品无权主张权利,而本案A出版集团并没有针对涉案教材中收录的单独作品主张权利,而是主张其对涉案教材整体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其主体适格;B出版社认为课后习题不构成作品,没有独创性,且被控侵权图书中对习题进行了解答,更具独创性,而字词短语属于公共领域范畴,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涉案教材的整体构成汇编作品,其中的课后习题、字词短语与其他内容有机组合是汇编作品的一部分,被控侵权图书以涉案教材内容为基础对习题进行解答,是未经许可对汇编作品的改编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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