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意向书后,开发商毁约怎么办
案情简介:签订认购意向书后,开发商毁约怎么办
仲某称:2002年7月12日,仲某与A公司签订了《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仲某向A公司支付2000元意向金后即取得A公司所开发的小区金轩大邸商铺的优先认购权,此后,仲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意向金,但A公司对外发售商铺时未通知仲某前来认购。仲某得知A公司已经对外发售商铺立即同A公司交涉,A公司以楼价上涨为由拒绝与仲某签订正式买卖合同。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法院判决:意向书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意向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涉案意向书是在原、A公司双方均对A公司能够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有合理的预期的情形下,对此外,本案的事实是A公司最终取得了相关开发及销售房产的许可,也进行了对涉案商铺的实际销售,因此,A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认定仲某与A公司签订的涉案意向书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意向书的性质
那么,本案中的意向书属于什么法律性质?是否有效?意向金是否属于定金?
首先,双方初步确认交易金轩大邸商铺的有关事宜,从而对双方在金轩大邸商铺正式认购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了合意。其主要内容是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的预先约定,因此,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其次,原、A公司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先约定,涉案意向书并非预售合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即使A公司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取得相关许可,也不因此导致对预约合同本身效力的否定。
最后,本案中A公司虽然实际收取了仲某的2000元意向金,但双方在涉案意向书中约定的是“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的,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从原、A公司双方的上述约定看,涉案意向金显然不符合定金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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