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工伤复查鉴定等级与原伤残等级不同的处理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2
人浏览

工伤人员经认定、鉴定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1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致残等级高于原致残等级,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作调整?


  原致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原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未达到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作调整。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应按工伤后首次鉴定的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若伤情发生变化,经复查鉴定符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918人好评:15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