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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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及时进行维权,他丧失了这项权利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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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主张权利也是有时效限制的,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寻求途径进行维权,否则如果拖延的时间太长会导致权利的丧失。

一、案情介绍

原告在2006年任高阳中学办公室副主任,对本校教职员工的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的管理是原告的工作内容之一。2006426日上午8点多,被告来到高阳中学办公室签到机签到,被告因签到机时间已经超过上班时间早8点整,要求原告调整签到机时间,被原告拒绝。因此,被告对原告产生怨恨,在办公室内将原告摔倒,致使原告腰部受伤。原告当时腰部疼痛。第二天疼痛加重,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定慈和疼痛专科医院门诊治疗,上述医院经过查体为原告开具了处方,原告按处方定期服用金乌骨痛胶囊等药物和外用奇正消痛贴等,但是原告的腰部疼痛仍然逐渐加重,直至发展到左下肢疼痛,行走严重受限。原告于2006109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门诊治疗,医院告知如根治腰部伤症,需要腰椎间盘置换手术,但是费用高昂、且有风险,故此原告回保定保守治疗。20061023日一20061115日,原告在保定慈和疼痛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经治疗症状减轻。经河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腰椎间盘突出与摔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2006年至2012年,原告遵医嘱休养、服药、功能锻炼。2012年初,原告又感觉受伤的腰部及左下肢疼痛加剧,于2012119日再次到保定慈和疼痛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3.44.5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经治疗症状减轻。2017331日,原告因腰部及左下肢疼痛加剧再次到保定慈和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症状减轻。原告三次住院治疗,以及门诊治疗、长期用药等经济损失巨大,都是被告2006年将原告摔伤导致,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二、分析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所诉2006426日在高阳中学办公室被被告摔倒,致其腰部受伤,提交证据1盖有高阳中学印章的情况说明,被告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证人对此证据予以否定,同时情况说明亦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所伤是被告所致,故原告所诉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且原告所诉事实发生于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主张自20174月份在医院手术治疗过程中才知道其病情的严重性,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137条之规定按20年诉讼时效审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原告自述2006年后多次到保定、北京就诊,保定慈和疼痛专科医院病历中对其病情有明确诊断,原告自述对其病情的错误认知,并非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故对原告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对本案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予以采信。

三、法院判决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刘兴国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时效一般为三年。因此,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行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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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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