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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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你必须知道这几个法律常识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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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合伙与成立公司是有一定区别的,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上。若果要选择合伙,那么合伙人就必须清楚合伙的一些法律常识。

一、合伙的法律定义

个人“合伙”就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经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成为法律上的“合伙企业”。当然,为了简便,“合伙”可以自愿地不办理注册登记,仅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适合部分各方面条件不成熟不确定的初创合伙。

二、合伙的出资方式

“合伙”是一种“人合”的组织,不同于“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实体。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三、合伙的责任——无限责任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经济和法律领域的伟大发明,它消除了股东的不确定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合伙”恰恰是一种高风险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的一种补充。“合伙”所发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人投入该“合伙”或“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偿还,不足偿还的,按照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由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而且各合伙人“连坐”,即任何一位合伙人都有义务替其他合伙人还债,然后再去请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这就是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

四、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税收优惠

“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每个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盈利分配

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1)按照约定份额享有;

(2)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特别提示

1合伙投入财产为合伙人各自所有。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

七、合伙人对内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 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 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 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 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 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 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 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5 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 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 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伙人退伙形式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九、退伙清算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二,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不仅如此,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退伙后,还有义务对他“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即他在依协议清退财产或承担债务份额后,如企业分担给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该合伙人无力承担,而企业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这种债务时,已退伙合伙人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偿付责任,因为这种债务发生于他退伙之前,而且他当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箴言:

信任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合作上,而并非单凭感觉就可以信任别人。

合伙做生意有利就有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其利掩盖其弊。

合伙还是有些忌讳:

1.怕管帐的吞钱飞单. 要帐目明细.双方都要谈好: 互相接受监督是基础

不然到时候你去查他管的帐.好则引起不高兴. 坏则日后必分家.

2.谈明利益. 你拿多少他拿多少. 他为什么拿得比你少,你为什么拿得比

他多.必须一开始就讲明白. 不然会产生: 我做得多为什么拿得比你少.

这种情绪一旦产生, 纠纷必然形成.

3.明确职务责任. 明确最终决策者.

2个决策者商量问题是好事, 但一旦想法冲突,收场非常难.

因此必须明确职务. 他管他的, 你管你的.

碰到哪方面的问题听谁的. 或者一开始决定一个最终决策者.

这方面又引声出一个问题: 就是股份不必平滩. 必须一高一底.不然日后出事

4.能者上,庸者让。

5.合伙是智慧的结晶,一致对外;

6.过分强调过去的交情或友谊,不注意多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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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侠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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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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