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伟律师

赵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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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采取强制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来源:赵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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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属于保全的措施,被执行人只是不能处分该股权而已,申请执行人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清偿,如果被执行人仍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则要采取进一步地执行措施,这包括对股权的评估和拍卖。由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的价值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如其价值不易确定,因此在对冻结的股权作变价措施时,需考虑是否符合以下两个原则。

    1、股权价值大于执行费用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红利股息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具有一定在财产价值。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些股权也可能价值微小,甚至成为负价值,对公司股权采取评估、拍卖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清偿就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股权的价值要大于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才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的清偿。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股权之前,确定的该股权价值的具有重要意义,这决定着是否要发动之后的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财产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执行法官拥有决定权。如果执行法官判断该股权的价值不足于支付执行费用,有权停止之后的评估、拍卖措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值具有不易确定的特性,非专业人士不易确定其价值的多少与正负,即使是执行法官认定的价值也可能和股权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因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的价值大于执行费用,并愿意预先垫付执行费用的,法院应该继续评估、拍卖。

    2、方便财产执行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性质,股东之间之所以愿意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相互之间往往具有相当的信任,外人很少愿意进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当中的股东的。这使股权最终能否卖出成为问题。而其他股东也常常不希望有其他不受欢迎的股东进入到公司,虽然他们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排除其他人的进入,但这必须支付一定的价款,而这样的价款可能并不是他们所乐意或者有能力支付的。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更容易执行的财产,应该先执行那些财产。只有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困难的,或者其他方便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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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君伟
  • 执业律所: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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