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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者个人下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量:0

  1. 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现状及保护方式
    个人信息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人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为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保障奠定宪法基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规范经营者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但是缺陷在于,并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规范网购行为的规定,而且仅有的那些法律规定、条文涉及的范围也是十分有限和分散的,缺乏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网购中,消费者通常受到的个人信息侵权往往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而行政处罚中对于民事补偿的规定又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网络隐私权制度的目标在于实现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方平衡。按照这一个立法的要求,综合我国立法基础薄弱、网络行业起步较晚的现实情况,当前所制定的制度绝对不能仅仅只是注重权利的高标准、权威性的保护要求,而是要同时兼顾自身对于网络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作用。
    2.消费者网购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使
    在我国,网购消费者中大多数都不会刻意的去注重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上网购物时,主要目的是借助这一平台为了挑选自己心仪的商品,因此消费者一般情况下不会注意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在访问某一网站的时候已经遭到不法侵犯,消费者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注册账户时毫不避讳的输入身份证和卡号等信息,更有甚者与卖家进行直接的钱款交易,在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非法侵犯时,通常第一反应是联系客服,在客服无回应时,久而久之也就会忘记,搁置一旁。因此我国网购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维权意识不高,甚至根本没有这样的意识,这样的放任将会导致网购环境的不断恶化。而正确的做法是:在网购过程中对需要填写的信息采取谨慎的态度,除了必须要填的内容之外,对于其他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通常可以进行模糊处理,如收货地址可以选择代收点,收货人的名字为某个代号,除此以外,对账号和卡号加密,从根源上阻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的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综上所述,网购消费者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维护合法权益。
    3.当前网购消费者面临的个人信息被侵权的主要方式及隐患
    在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就是意味着利润,而众所周知,经营者的经营理念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他们会借助强大的网络系统,在购物网站上想尽办法安插第三方病毒软件,去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再将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贩卖获取利润。常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方式还有黑客入侵,这里所讲的黑客指熟练掌握电脑程序,了解各种通信协议原理和技术的计算机人员,未经授权,私自侵入网站,盗取、篡改、黑化消费者有价值的个人信息。黑客的入侵会导致网络系统的崩溃,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他们将这些信息公布在网站上或者转卖他人获得利润,给网购消费者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实践中,另一种常见的网购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法是IP追踪。具体表现为网购经营者根据消费者在浏览网页过程中会留下唯一的IP地址访问记录,结果加工处理后追踪消费者购物时的爱好,向消费者不断推送相关的产品,或者把有价值的信息卖给他人谋取暴利。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信息搜集手段。不法经营者在手机信息后,掌握着消费者的核心隐私给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消费者便失去了个人信息控制权和支配权。如淘宝这一购物软件,我们都知道在收到货物后会有评价,设立售后评价的初衷在于检测消费者对本次购物是否满意,给后来者提供借鉴。但实质上,消费者确实不自由的,一旦给了差评,经营者会想方设法让它消失在评论区,或者出于报复,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让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和交易的可靠,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之战长期无法熄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给消费者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面临着严峻的威胁。
    (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遭侵权后的追责及法律漏洞
    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得网购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既可以匿名与消费者交易,也可以使用昵称甚至笔名。很难判断经营者身份和法人信息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可靠性。在网购经营者将自己的信息隐蔽的非常深,一旦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受侵犯,侵权责任主体很难确定,法律无法制裁他们,消费者如哑巴吃黄连,只能自行承受侵权带来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这些规定,从网购经营者的角度讲,限制了其不法盗取消费者信息的渠道,客观上为消费者网购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购物环境。
    虽然我国制定相关法律对网购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行为进行了规责。但是也只是做了大体、宽泛的解释。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主体和处罚。第一点,众所周知,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在我国有关学者将其定义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来说,其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在网购注册过程中所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个人交易信息、个人交易成长资料等内容,特别是里面实际到自己真实姓名、电子邮箱、个人住址等能直接识别的个人信息。而另一部分就涉及到消费者如在购买衣物时,会向经营者提供三围尺码,或上传照片让经营者推荐尺码,这时就会关系到消费者的隐私信息。是消费者不愿意让公众知晓的隐私。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果网购消费者的电话号码等一般信息受到非法侵犯时,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有关消费者个人隐私受到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又要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二点,则是关于在侵权责任的界定上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事后救济和监管机制。由于网络购物本身虚拟性的特征,消费者从开始购物到受到货物的一系列过程都是电子操作完成,中间要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信息处理平台等多个环节,因此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又是由谁泄露信息的却很难确定,消费者在追查订单泄露时常遭遇商家、平台“踢皮球”,双方均不承认信息泄露,造成取证难得局面。而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受到侵权时,首先下意识会想到网购经营者,但由于这一猜测的不确定性和无根据性往往会加深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在对网络经营者在侵权后的追责上需要制定更规范的法律,明确侵权人和侵权人在侵犯网购消费者何种类型的个人信息应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是立法完善的关键。为网络购物营造应一个良好、舒适、健康的运行环境。
    (一)强化司法保护
    除了我国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范以外。为加强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需配备给相关法律制度以相应的司法运行机制。随着网络体系的不断发展,网购消费者在网购时,各种严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如果没有司法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法律责任,那么消费者的无法通过法律条件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消费者保护协会也无法代表消费者行使权力。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司法作为立法的最终保障,法律工作者要积极投身于宣传法律知识的工作中,让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权益的重要性和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使权力的必要性,让消费者懂得用法。同时在司法上完善体制,满足消费者的合法诉求,为其行使权力提供方便,鼓励网购消费者善于用法,加强司法保护。
    强化司法保护,首先要确立有利于网购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在网上经营者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时,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线上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经营者通过核实信息,同时也掌握了消费者所有的个人信息,实际上经营者成为掌握了这一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控制方。除此以外,还有必要完善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很多情况下,网购消费者因为自己个人信息保护权受到侵犯,因为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而使其放弃对自身权益的救济,消费者的这种行为不仅仅体现了我国网购消费者自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高,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在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瑕疵。综上所述,加强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保护力度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加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方式
    首先,相关机构要引导网购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网络购物交易观。首先引导消费者选择官方、知名的网店进行选购,不要轻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输入,消费者需要全面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会被不法经营者利用。如:经营者将个人信息转让或出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往往将购买到的信息利用起来去牟利,从而侵犯消费者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因此,正确的消费观是有效保护网购消费者的一道护身符。除此以外,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客服聊天咨询和购物界面,收集电子证据,以防在自己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明确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责任,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网络经营者进行强制性规范,加大对其处罚力度,推行不同程度的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监管。对垃圾信息、垃圾电子邮件、快递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需要严格、可操作性的规定。面对演的如此猖狂的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除了需要垄断行业等机构严格履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公民个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外,还需要权威部门出台详细可操作的规定来规范,特别是取证渠道的开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应该有更加严厉的打击手段。
    网站作为网购交易的平台,是完成购物不可或缺的一座桥梁由国家行政管理局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平台并全国联网,设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商家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商家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进行调查处理并代表消费者被投诉的商家求偿。因此,创建一个健康的购物网站是必不可少的,给网购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购物环境,重点以网络的形式来管理网络购物行为 ,实现法律与现实的高度契合。共同促进网购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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