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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公司破产程序的问题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0

     根据《破产法》立法价值和清偿顺序的规定,破产清算中影响最大的两类主体便是普通债权人与股东。破产清算中大多数破产清算中的债权是得不到百分百清偿的,尤其是普通债权。

     根据统计,绝大多数的破产清算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在10%及以下。当然这也要看破产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100%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在房企中也出现过,100%清偿率出现有两种可能:

 1、该企业其实资产大于负债的,但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因此被债权人申请了破产,像这样的企业资产都是流动性差,因此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如船舶制造企业;

 2、该企业在申请破产的时候是资不抵债的,但是随着市场行情的改变,其资产获得迅速的增值,在宣告破产后,其资产变现所得能够覆盖其所有债务,典型的如房地产企业和当地暴涨的房市。

         破产企业的资产清偿完普通债权外,如有剩余,“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理论上称之为“劣后债权”,因其比普通债权更后,要普通债权百分百清偿后才有劣后债权的份),劣后债权的设置初衷是破产企业的股东不可以因企业的破产获取额外的利益。

       

   在劣后债权都能100%清偿后,如果还有剩余公司财产,那同于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将剩余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因此股东的出资,要在清偿完所有破产企业债务后才能收回。

    公司股东内部出现矛盾时,破产清算作为三大清算的一种,与其他两种清算相比而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门槛更低。由于破产清算中账面上往往是资不抵债的,因此公司的债权人很难百分百拿回债权,更遑论股东最后拿回出资。

     面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起的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如其他股东并不同意,可以通过终结程序(提出异议)、拖延程序(提出重整)、干扰程序(否决方案)的方式进行阻碍程序,但是这些方式对于其他股东而言也是有风险的。

     而如果其他股东是同意的,那他应该迅速通知己方客户、供应商,充分利用破产法上的实体、程序规定,充分维护各方的权益;同时还应积极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财产的线索,以防不法行为出现,进而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也收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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