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杜红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犯罪形态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08 浏览量:0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1-6230-64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