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杜红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业主在入住时是否应当交纳水、电、气等入户费?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8-11-16 浏览量:0

      目前,一些项目的开发商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下面我们分别以北京、广州二地为例谈一下这个问题。
      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所以,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外,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主干线,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由此,开发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费用,而在实际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入户费不合理的,业主可以拒交。
在      广州,广州市物价局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1)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
(2)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3)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  门申报批准后,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始得收取,并接受业主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在广州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配套的设施,开发商收取相关费用是合理的。


本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1-6230-64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