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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善意取得的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量:0

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故: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3、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

5、办理了过户登记。

相关案例解析:

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1、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2、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

3、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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