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纯律师

李雅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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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电子合同注意事项

来源:李雅纯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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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的认定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邀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而对方发出相应承诺通知后合同即为成立。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具体条件。

四、几类电子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所以,为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需要完善的技术,二则需要较强的证据意识,将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予以充分保存,必要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而针对数据电文的保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细节:1) 确保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 确保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内容;3) 确保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一)在进行电子邮件交往时注意以下四点:

       1.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电子邮件往来时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2.注意保存电子邮件,不要随便删除,以便应对不时之需。

       3.如果交易中发生纠纷,可以在公证处进行电子邮件的公证,明确该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

      4.通过邮件的后续行为确定电子邮件的存在,例如在发出电子邮件交易信息后,发出方在之后的交易单证中证明了前期电子邮件中的内容。

      (二)传真合同的法律问题:
       1.可以用传真签订合同。
     《合同法》规定:人们签订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则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
       2.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风险较多。
       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应认定为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伪造、变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如果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证据效力有限。同时传真件保存时间有限,在证据保管方面有风险。
       3.应防范以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1)要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
     (2)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应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合同内容的其他证据,如相关的委托书、意向书、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最好要求对方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示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传真件字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应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严禁客户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
      (3)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4)完整保留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据,哪怕按照常理看来比较琐碎的票据。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发现许多貌似不管用的单据有着相当的作用。在某一关键证据存在瑕疵的时候,可以通过这些辅证、旁证来加以补充,从而通过证据链推断出关键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有力的支持己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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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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