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电子合同注意事项
一、电子合同的认定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邀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而对方发出相应承诺通知后合同即为成立。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具体条件。
四、几类电子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所以,为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需要完善的技术,二则需要较强的证据意识,将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予以充分保存,必要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而针对数据电文的保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细节:1) 确保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 确保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内容;3) 确保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一)在进行电子邮件交往时注意以下四点:
(二)传真合同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