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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总结套路贷犯罪的套路类型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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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套路”类型



“套路贷”案件一般常见的类型主要包括:


诱骗、逼迫被害人签定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暴力催收;


以“违约金”、“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名义扣除高额费用,肆意认定违约;


暴力或者软暴力索债;


隐瞒真相,虚构借款,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故意制造违约情形,暴力催债;


以“助学贷款”为名义,逼迫被害人写下翻倍欠条,制造违约,暴力催收;


在澳门赌场制造走账记录等。


这一点,与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列举的“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基本是一致的,尚未发现新的“套路”出现,也即: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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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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