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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莫寅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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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2015-11-20 

汽车自燃应该谁来承担责任?近年来,汽车自燃事件时有发生,中国汽车质量网的公开信息显示,仅2014年12月,网站先后接到了8起汽车自燃投诉。投诉车主纷纷反映,车辆自燃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在事后维权也阻力重重。

近日,本律师团队代理的汽车自燃案件,一审胜诉。汽车停在临保停车场,非人为原因自燃,与销售商、厂家沟通,被告知非汽车质量原因自燃,拒绝赔偿。无奈下,车主起诉维权。法院判决厂家支付购车款及因汽车自燃造成的财产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汽车是技术复杂的商品,消费者很难举证汽车产品缺陷,而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产品的企业,详细掌握了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较为容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存在缺陷,就要承担产品导致损的赔偿责任。

对于汽车自燃的法律适用问题,汽车自燃案件应适用产品侵权责任处理,汽车自燃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包括自燃汽车本身的损失,又包括对其他财产产生的损害。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目的上看,本条的损害应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有利于及时、便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经营者和生产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各方都积极面对,不推卸责任,在法律的框架下协商是最佳解决办法,如果协商不成再选择向法院起诉。

律师建议

首先,汽车燃烧后,应及时报警,并请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很多车主在遭遇汽车自燃时,都会及时报警,却没有索要《火灾原因认定书》。实践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在起火原因认定方面一般有利于车主,它也往往成为车主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

其次,如果车主已投保自燃保险,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财产保障。应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保险事故发生48个小时内,如果投保人(即车主)不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再者,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汽车经销商。经销商是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汽车自燃,说明汽车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从合同法角度出发,买受人(即车主)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将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

最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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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莫寅秋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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