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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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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诉讼程序司法观点集成

来源:李智圆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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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伤害赔偿责任已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后受害方发现伤残请求赔偿,

法院应如何受理?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不过,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新法强调了当事人协商处理途径,并非凡事故都要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只要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的效力,从而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下来,不存在争议。即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协调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符合无效或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

2、流浪乞讨人员或无名死者等身份不明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1.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

3.在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由谁来行使赔偿请求权以及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是由处理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代为行使,并保管赔偿金。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已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外,不得拒绝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倾向性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3、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能否先予执行?

对于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限额赔偿保险金,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7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件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并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

【总结与延伸】

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不支持时如何处理?

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不支持的应当裁定驳回,而不是通知驳回。对于财产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而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但没有明确是通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对“裁定”与“通知”性质、用途的分析,没有担保或者申请不成立的应用裁定形式驳回。首先,通知是告知性的,一般用于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关事项,使其知道相关事项或促使其履行义务,不具有强制力但被通知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预交费通知、举证通知、诉讼风险通知等;裁定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程序性的事项,具有强制性,包括法院作为某事项与不作为某事项,如裁定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准予撤诉、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也规定裁定适用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都是用裁定的,准不准许两者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另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方面的裁定,当事人虽然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使用裁定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否一律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

  1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不应要求受害人一定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应以先刑后民原则来限制民事赔偿部分的处理。这两种情形是:(1)受害方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未起诉肇事驾驶员,仅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的;(2))肇事驾驶员已明确表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

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诉讼法基本理论以及立法层面,都没有关于“先刑后民”的明确规定,而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先刑后民”仅是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的方法之一,并未给予其一般原则的地位。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还有“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三者平行并列于同一位阶,因此,与其说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先刑后民”,倒不如说强调的是对刑民交叉案件应视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因此,遇到刑民交叉的案情,不能不加以区分地直接以“先刑后民”来中止民事诉讼。

5、伤残等级评定时机的确定及与后续治疗的关系?

1.未经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而内固定物存在足以影响伤残等级的高低,应认为伤残评定时机尚未成立,权利人主张伤残等级鉴定,要求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2.在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在治疗尚未终结,同时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从立法本意和精神考虑,应不允许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同时申请鉴定。

6、如何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侵害人同时是事故中已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如何列其诉讼地位?

1.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说”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可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践中加以运用。

2.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侵害人同时是事故中已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地位应列为被告。

3.《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该规定的关键是从运输来源、运行管理、收益结算、车辆控制等方面综合分析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否完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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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智圆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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