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道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即将提起公诉的XXX涉嫌盗窃一案,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涉嫌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周洪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情况,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微轻,社会被危害不大。
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前往XXX镇邮政储蓄所营业大厅办理取款业务,当时他前面没有人,但营业员正在忙碌其他业务,他只好在柜台前等着,大约等了二十多分钟营业忙完,他开始办理取钱手续,取完钱后,见柜台上有一个钱包如此久没有来拿,便捡了回去。
二、犯罪嫌疑人积极退款,没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把钱捡回家后,也想到过押把交给失主,但不知怎样联系到失主,也没想到把钱交给派出所及银行。钱放在家中期间,虽然动用过一部分,但事后马上补上,在公安人员找到他时,立即把钱上缴,其行为并没有造成恶劣后果。
三、犯罪嫌疑人无盗窃故意,缺乏犯罪主观意图。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没有秘密盗窃公私财物的意图,他认为银行大厅人来人往,是个公共场所,该钱包在柜台上长时无人来认领,应该属遗失物,捡拾遗失是法律允许的。
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一农民,平时卖点豆腐,做点小生意,一直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此次是一时贪念所致,并无大恶,并且他已被羁押两月有余,其行为已受到一定的惩罚。
五、此案可认为无期待可能性。
中国有句俗语“捡到的要得”,这是中国民间的一种传统,意为遗失物是可以捡拾并在无法确认失主的情况下是可以据为己有的。本案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盗窃行为,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盗窃行为,而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又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不可能掌握这一理论。我们不能期待这样一个农民在一个人来人往的场所,面对一个长时无人认领的钱包而不去捡拾。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以及危害程度,为达成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建议能依据上述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免予起诉。
此致
辩护人: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洪波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