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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要求

非原创(网路) 发布时间:2017-08-14 浏览量:0

取保候审中会涉及到提供担保的问题,此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担保方式,包括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但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行,那究竟需要满足的要求是什么呢?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要求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要求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行为,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要想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首先要达到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否则的话就是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当然多数情况下,还是会选择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提供担保,此时会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的不同,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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