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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监外执行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量:0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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