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临沂律师 > 许仙凤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诉讼中原告不到庭的情形及处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22 浏览量:0

1、原告无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作出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如果原告无故不出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除外。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但本人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3、原告缺席被告反诉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的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婚诉讼,不论是原告有客观理由或无故不出庭,只要被告反诉的,都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中被告不一到庭的情形复杂一些,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可分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拒不到庭的与无民事行为人拒不到庭的;从法院送达角度分析,可分为被告地址明确不到庭的与下落不明的不到庭的。为了叙述方便分以下几种类型进行说明。


1、被告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拒不到庭的。


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收受了送达,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可以拘传到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可见法院认定属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12年《民诉法》132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社会现实颇具多样性与复杂性,如果上述情形出现事实上不能拘传的状况该怎么办呢?如离婚诉讼的被告收受送达后外出务工,不愿意向法院告知其务工的确切地址,拘传的目的难以达到,且采用此强制措施需经两次传票传唤,时间较漫长,必将浪费较大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将给当事人增加负担。此时便出现拘传不能或拘传不宜的情形,诉讼程序如何进行承办法官也深感棘手。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躺在权利簿上睡大觉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不到庭的。


如果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3、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到庭的。


离婚案件被告系无民事行为人,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4、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以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5、特殊情形不到庭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处的判决为缺席判决。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