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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量:0

网络上盛传一则消息,让人哭笑不得。消息的题目是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吗,具体内容是一位新入职的员工,刚刚工作三天,就收到了公司老板发来的信息:老板的老婆生了孩子,老板要照顾老婆、照顾孩子,没有精力照顾公司。所以老板当时宣布公司就地解散。如果轻率的决定真的有效吗?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吗?我们来看一下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不能划等号,公司解散后必须清理完自己的债权债务,才能消灭其法律上的人格,公司才能终止。只要没有清理完自己的债权债务,公司就视为继续存续。《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只有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才能终止。公司解散是公司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从事商法实务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商法的基本知识点。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解散行为不是解散公司法人团体,更不是解散公司法人的机关,而是缩小了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要公司人格没有消灭,就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解散前与解散后公司存续的宗旨不同,解散后公司存续的目的是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清算目的。解散后的公司只能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不能再缔结其他目的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据《公司法》第180条182条的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既然可以基于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成立,就可以基于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均属于公司意志之外的公权力行使的结果,属于强制解散范畴;
5、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规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时,法律赋予部分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部分股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公司资不抵债,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的,应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不应适用解散清算程序。
可见,公司解散的司法事由中没有因妻生娃而解散公司的理由,那么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吗这个问题也就有了答案。这里的公司解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公司全体员工就地解散并不代表着解散了公司,也不代表公司的终止。建议新入职的当事人也不用过份担心,老板口中的解散不代表公司行为的终止,相信一段时间后,老板安排好了私人时间后,公司还会重新开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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