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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19 浏览量:0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三、相关概念比较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我们知道,当企业在遇到多数劳动者纠纷的时候,可以采用仲裁代表人制度来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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