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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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取证权

来源:张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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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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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帅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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