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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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识别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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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楼盘都打出买房赠送面积的宣传,如“二房变三房”、“一楼送花园”、“顶楼送露台”等,那么这些所谓的“赠送面积”究竟是开发商提供的免费馅饼还是免费“陷阱”呢,需要广大购房者擦亮双眼进行识别。

首先得明确三个概念:

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我们可以把阳台分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如果一个阳台拆除后会影响其他房间的结构安全,则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反之,如果拆不拆都不会影响主体结构,则属于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因此,如果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那么整个阳台都要计算全部面积,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则整个阳台的面积只需要计算二分之一即可,即计算一半的面积。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蓬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根据目前国家的规定,露台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

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根据目前国家的规定,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一半的面积。特别的是,两种情况下的飘窗不计面积,一种是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凸飘窗;另一种是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米以上的凸飘窗。

事实上,大多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阳台、露台以及飘窗面积,实际上并非免费馅饼,而是国家已经明文规定的,本来就不计入房屋面积的部分。“赠送面积”只是商业噱头,增加项目销售买点而已。因此,在购房时,不要盲目相信开发商的所谓“赠送面积”,应理性判断这些面积是否本来就是购房者应得的。

    提醒一点:如果确定“赠送面积”的确是开发商实实在在的赠送,则应该就该赠送面积部分和开发商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该面积属于赠送,这样才能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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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运云
  •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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