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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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继承遗产吗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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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古稀的王某一直是孤单一人,没有家室。一天晚上,王某出门意外被一辆货车给撞倒了,身在外地的侄女小王听到消息,当天就赶到小镇上照顾生命垂危的老人。然而,老人的颅脑损伤过于严重,5天后在医院去世了。老人一走,小王悉心操办了后事,办丧事的钱是由小王自己出的。4个月后,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获刑1年零3个月,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小王实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共计5万多元。至于死者的遗产如何继承,由于侄女王小燕不是老人法律上的近亲属和法定继承人,老人死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她不能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也不能继承老人留下的两处房产。王某去世3年后,一名年近80岁的赵老太太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赵老太太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这官司是老太太的儿子替她打的,其主张是为了向小王讨要王某生前54000多元的存款(王某弥留之际交给了伺候在病床前的侄女小王)。赵老太太的儿子称死者王某是自己的“舅舅”,因为多年前王某的父母因为饥荒把王某送给了赵家当代子,现在王某死了,作为他姐姐的赵老太太自然有权利继承其遗产。对此,王某的侄女小王说,叔叔30多年没和赵家有过往来,从住院到后事赵家人也一直没露面,现在一找过来就是为了钱,她不能答应。事实上,如果当年赵家与王某的收养关系成立,由于王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赵老太太作为王某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

经过调查发现,虽然王某被赵家收养时已经大于16岁,不符合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相关规定,但法院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强求几十年前的收养行为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并且按照198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会谈纪要》的内容来讲,只要周围群众,基层组织认可,就可以认定收养关系成立。至此,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留下的54000多元遗产,被告小王只能拿到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未支付的12000元,剩下的42000元,要交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赵老太太继承。王小燕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王某住院和去世后,侄女王小燕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照顾并安葬了老人,这种美德是法律提倡和支持的,因此可以分得1万元的遗产。

虽然小王不是死者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但最后还是继承了一部分遗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这在法律上被称作适当分得遗产权,有两类,一类是虽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但生前对死者尽到了一些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另一类是虽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但其生存依赖于死者生前的给付(生活)费用,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这个案件中的小王就属于第一类,这是我们立法精神对基本人情的一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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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运云
  •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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