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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实务该如何处理

来源:赵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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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的依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4月2日《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大派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3、《破解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难题——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综述》王军、李树昆、卢宇蓉 (最高人民检察院)载于《人民检察》2004年第11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于2004年9月下旬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举办了“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12个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业务骨干、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公安部禁毒局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形成了较为一致意见的问题共有16个,其中第10个:贩卖毒品罪未遂的情形比铰复杂,主要包括:(1)贩毒分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毒品尚未到手被查获的;(2)对盗窃、拾捡、赠予、祖传的毒品,出于牟利目的,着手实施贩卖但尚未卖出就被查获的:(3)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贩卖的。


4、《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5辑: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第37号】——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理由: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意图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块的行为,属刑法理论上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因此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属对象不能犯。对于不能犯能否予以治罪,应当区分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两种情形作出处理。


所谓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如使用“烧香念咒”、“画符烧纸”、“香灰投毒”等方法杀人等。


所谓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已行为的性质及实现行为目的的方法、手段的性质没有发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状态造成了对实施

犯罪的工具或手段的误认,以致选择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或手段的情况,如误把白糖当砒霜用来毒人等。


5、《刑法案典》(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总主编,胡云腾等主编,2016年6月出版),收录了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例(黄某诈骗、潘某等贩卖毒品案):对贩卖假毒品行为如何定性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假毒品,黄某明知是假毒品而让潘某、宋某误以为真毒品去贩卖,黄某构成诈骗罪,潘某、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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