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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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赵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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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租赁的期限,但租赁合同又不是非永续性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围绕租赁而展开的。没有租赁物,租赁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也才能准确的接受租赁物和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

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支付租金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租赁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是保障合同目的实现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的条款。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6、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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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光
  • 执业律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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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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