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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婚内财产约定的一点思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25 浏览量:0

如何进行婚内财产约定的一点思考


   进行婚内财产约定的工具很多,大体上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制约定、适用于分居状态的分居协议、婚姻出现信任危机适用的夫妻忠诚协议等,在上述工具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评价不一,判决认定其效力存在很大障碍,很多实物当中法院给予其否定性的评价。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人身属性强于财产属性且预先设定赔偿数额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认定其效力存在现实困境。但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制约定可以直接找到法律依据,分居协议视内容的约定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现实操作及司法实践当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下面详细阐述下几种婚内财产约定工具的运用及价值。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之间约定的有关财产协议就其实质上看,都可以理解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运用的范围很广泛,区别于婚内财产制约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针对具体的财产进行约定而婚内财产制约定是一种概括性的财产约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财产分割上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达成协议但以结婚为生效前提,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均作出约定。在财产分割方面约定大于法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突破《婚姻法》第17条、18条关于婚内法定的共同财产、婚内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但无论如何约定,考虑到共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日常家庭开销等共同支持的因素,即使双方之间达成了非常具体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也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建立共同的支出账户,该账户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这一方面双方应该做出详细可操作的方案,例如每月双方按照开支需求按照比例缴纳,一方就上述家庭支出举债应视为双方共同债务。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因具有高度灵活性,运用范围很广,同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司法认定其效力方面也不存在特殊的障碍。夫妻双方根据各自对财产的具体运用的便捷性可以作出约定,例如夫妻之间可以就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及收益作出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或者按照比例持有。另外,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是一种真实的权利状态,在不损害交易第三人的权益的情形下,应该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具体财产约定归属为准,因此可以否定物权登记具有的权利推定功能。法院也可以依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进一步确认财产的具体权属,而不必等到夫妻离婚时再行确认。因为继承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利,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形式否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继承权,作者将就此问题另行展开论述。

   二、关于婚内财产制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种形式,分别是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间可以选择上述财产制的一种,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就财产有特别的约定则适用法定的共有所有。上面三种形式的财产制是就夫妻财产的概括性约定,不是就单个财产的具体约定。分别财产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共同所规定的是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全部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内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有大额财产又不想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好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详细列明婚前财产的明细,这在重组家庭尤为重要,具体运用起来应该结合婚内财产制的约定、婚内双方财产清单、婚内共同支出约定等工具进行组合运用。

 三、夫妻忠诚协议、分居协议效力评析

夫妻之间提前约定好一方出轨、婚外情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获得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且即使支持了补偿款或赔偿款,也不是以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判案依据。一般是以侵权的角度来评述,理论界认为是以损害配偶权作为赔偿的依据。但是因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预先约定赔偿数额与传统的人身损害填补原则相悖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直接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作为判决赔偿金额的很少,大部分的司法判决是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鉴于此,单独运用夫妻忠诚协议很有可能导致该工具价值的丧失,而且运用时还应该约定详细的“不忠诚”情形,比较复杂。不如直接进拟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详细列明具体财产归属情况;分居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分,性质上是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且分居协议关于财产的处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是具有否定物权登记具有的推定功能的。即当物权登记状态与分居协议约定的权属出现不一致时,分居协议约定的权属即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就婚内常见的财产约定做概括性描述,实际情形更为复杂,且在具体运用上述财产类工具时具体操作时更为精细,否则很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即使有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困难重重,需要从立法的高度来解决实际运用困难的地方还有很多。

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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