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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协议离婚风险浅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量:0

                             民政局协议离婚风险浅谈


    民政局协议离婚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在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方面、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方面等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间仓促,甚至就想马上成为路人,老死不相往来。离婚协议书内容不全面、不规范,有的甚至就是标准模板,黏贴复制,导致后续履行困难,也给后续得人诉讼产生很大的妨碍。

     孩子抚养权方面,一方尤其是女方想快速离婚,以放弃小孩抚养权为条件,对方不主张抚养费,但是实际情况是,离婚两三个月后,一方尤其是女方后悔要求变更抚养权,继而形成诉讼,在另外一方没有特别不利于孩子的情况下,变更抚养权困难重重;甚至有的女方在协议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孩子一直有女方抚养,男方在五六年后再来名正言顺地把孩子带走,双方产生冲突,对孩子也是伤害。因为孩子的抚养权一直属于男方,男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用且随时可以将孩子接走,导致女方极为尴尬,只能选择诉讼,且离婚协议对于诉讼形成一定的障碍。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离婚,约定小孩的抚养权归张某,但因孩子尚小,王某一直将儿子带在身边抚养,张某偶尔看望儿子,五年后,张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带走,王某无望只好以变更抚养权起诉解决。

财产分割方面,大量出现在有房贷的情况下房产一时无法过户到一方名下,可能要等到离婚后几年十几年后再行登记过户,这期间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如取得房产一方不及时还款,银行催贷被起诉要求还贷的风险,甚至离婚若干年后,协议中未主张房产一方因举债、担保,协议房产被法院查封也是常见事宜。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张某,房贷由张某负责偿还,张某补偿离婚两万元,离婚后两年,张某至银行将房贷提前还清,欲将房产变更过户至自己名下,却被房产部门告知,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变更过户,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被驳回,继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被法院驳回。如果上诉被驳回,张某只能选择析产诉讼,这种情况下对张某来说太不公平了!

再有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房产归一方,但离婚后,种种原因,大部分由于房价上涨,另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这时,离婚协议书只能作为分得房产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权进而要求对方配合过户的证据。如果一方胜诉,另一方仍不配合过户,一方可凭判决文书至房产部门直接办理过户登记。

另外,存在离婚后复婚,复婚后再离婚,情况尤为复杂。笔者见过女方不主张房产,将补偿款折价冲抵孩子的抚养费,之后又复婚再离婚。当然这些都是协议离婚。甚至有的年纪大一点的拆迁户,为了多分房子,离婚后结婚再离婚,反反复复,不同时期光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就多达三份。

导致这一切的根源,是因为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具有对内的效力,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法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选择无视离婚协议的约定。

所以,在离婚当中需要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尤其是房产上存在房贷,后期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况下,请尽量选择诉讼离婚,哪怕协商一致取得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其效力也远远强于离婚协议书,因为调解协议书具有公示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离婚协议书没有上述功能。

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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