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连云港律师 > 季伟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从不动产的变动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法律效力(一)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28 浏览量:0

从不动产的变动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法律效力(一)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自愿对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达成的约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协议离婚时就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做出的约定,另外一种是在离婚诉讼时双方达成的协议,这里讲的是前一种。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款中的“协议”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其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约定财产制也称夫妻财产制契约或夫妻财产合同,是指婚姻当事人为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以契约所选定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注意这里婚前财产也可以进行财产制约定。


婚姻法》第19条提供了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就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就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共同制度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当事人只能在这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不能超出该范围选择,否则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登记制度,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原则上都只是在夫妻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了解了上面的夫妻之间就财产进行协议的性质后,就可以比较好地把握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下面就三类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说明:


1、分居协议,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协议的一种,属于婚姻一种非正常状态下形成的财产约定,那么在婚姻状态未终结前,该分居协议是否有效呢?应该区分具体情况,就财产这一块,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依据分居协议分割婚内财产,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就财产制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仍属于法定的共同所有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合法的分居协议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对外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在夫妻双方分居状态又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据分居协议起诉要求按照分居协议约定分割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但《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见,除非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能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当然,在夫妻关系突然终止的情况下,又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分居协议进行财产继承等,例如夫妻一方在达成分居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去世,导致夫妻关系自然终止,可以适用分居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和继承。当然即使分居协议种有财产制的约定,因为分居协议及财产制的约定只具有对内的效力,我国也没有分居协议、财产制的登记公示制度,所以分居协议及财产制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


2、离婚财产协议,该协议在协议离婚时由婚姻登记部门备案或诉讼离婚时形成离婚调解协议书,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对于婚姻以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值得商榷的是,夫妻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的处理,尤其是离婚时仍存在房贷无法办理变更过户至一人名下的情况时,房产涉及诉讼被查封或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院对于协议离婚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态度不一,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出于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及房产仍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一般不认可一方对于房产事实产权,对于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的一般支持房产归一方所有,典型的就是,离婚后,在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变更过户的情况下,另一方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法院确权,并根据法院判决直接至不动产部门办理房产变更过户至另一方名下,还有就是一方的继承人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一般也认可离婚协议的效力,这里继承人不应被视作第三人加以特殊保护,而应该尊重当事人离婚协议的约定,认定事实产权。在法院依据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外公示的效力强。所以遇到上述情况,建议离婚当事人至法院依据离婚财产协议达成调解协议。

文章待续.....


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伟







季伟律师

季伟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150-6130-449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