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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企业共有产权如何分配----合伙产权分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11 浏览量:0

结合《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合伙产权一般按下列情形进行分配。

原则上,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处理,但涉及到合伙人中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情况就变得复杂了,若果不考虑具体情形,贸然约定,很可能导致约定无效,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下面列举下夫妻离婚时,合伙产权可能存在的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形: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由一方经营管理。

该种情形离婚时如何处理?首先,在企业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一方转让份额,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方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其次,企业不再经营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形:

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企业,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都是企业的合伙人,在夫妻离婚时,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合伙企业不再存在额情形下,核定合伙人之间的份额,在合伙人之间分配财产。

第三种情形: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

法律对入伙的规定比较复杂,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上述三种情形,无非两种结果,第一,取得合伙企业的经营权参与或继续经营,第二,取得合伙企业份额经评估或协商后的财产,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当事人依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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