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也需公证吗
来源:李泽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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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来代理一宗离婚案,附随、协助当事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笔者和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了江门某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二楼地税窗口,办事人员说:“问过房产局有关人员,你们要先去办理监护权公证。”天啊,我一听,觉得这简直是不可思议。案子已经法院审理调解结案,我们已提交了调解书。调解书里写明双方子女李某某归女方谭某某抚养。这已经摆明谭某某对李某某有监护权,这还需要公证?难道公证书比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大?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当然,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权的行驶也并非没有区别,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行驶的是直接的监护权,而子女不随其生活的另一方行驶的是间接的监护权。
上述案例中,李某某的父母----有直接和间接监护权的双方都到场,办事人员竟然还要求先去办理监护权公证,这岂不是令人啼笑皆非?我们的机关办事人员也太谨慎了吧。老百姓不懂法也就罢,机关办事人员不懂得与业务有关的法也罢。但是,连与业务有关的法都不懂怎么办事?
广东江门李泽坤律师
20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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