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刘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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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诉讼要注意什么?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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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据

  1、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二、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石家庄律师提示: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借贷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利息的相关问题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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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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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新勇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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