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不起诉依据: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陈某某、胡某甲、罗某某、严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均已起诉)、“敏某某”(在逃)合伙在冷水滩区永州火车站桃李坪村、水汲江村、龙江桥村、苗圃村、零陵区邮亭圩镇集义村附近的村民家中、冷水滩区伊塘卫生院附近轮流开设赌场。赌场的股东有李某某、陈某某、胡某甲、罗某某、严某某、曾某甲、“敏某某”、曾某乙等人。赌场中李某某是组织者,负责选赌场地点和购买赌场的烟、水、槟榔、牌具等;胡某乙(已起诉)在赌场内当“合手”;雷某某(已起诉)在场内“管事”;刘某某接送赌客,每次获利300元;桂某某(已起诉)联系赌客,每天获利300元。赌场是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赌博的,押注最少100元起,上不封顶;每天参赌人员20多个人。赌场每天“抽水”的钱平均在4万元钱左右。除去开支,陈某某分得3.5万元,李某某获利2万元,雷某某获利6000多元。
2.2018年5月15日至5月19日,曾某乙在冷水滩区伊塘镇曾某乙家对面的竹林里、植物园里面、岚角山、伊塘村等地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赌场的股东有曾某乙。在赌场中,桂某某带赌客到赌场赌博,并放高利贷,每天一次300元:胡某甲在赌场抽水;刘某某接送赌客,每次获利300元。
二、不起诉依据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