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来源:王金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7
人浏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以上内容由王金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金妮律师咨询。
王金妮律师
帮助过 219人好评:17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近竹林路)地铁四号线浦电路站2号出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