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霍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霍某分别于2014年7月1日、2015年8月1日与原告签订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原告派遣被告到某分公司负责长安路片区固话装维工作。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将原告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书裁定:(一)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3320元(其中5月份差额1720元,6月份差额1600元);(二)原告为被告补缴2014年2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某公司认为,上述裁决有误,有违事实。故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第一,仲裁裁决书要求原告补发被告在职期间(2016年5月、6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320元,没有依据,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在2016年5月、6月期间原告调胡某协助被告对某区(该片区由被告负责)内的用户进行装维,胡某在5月、6月分别单独安装宽带32部、39部,装机费共计1420元。原告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将该笔装机费已经支付给胡某。被告主张该笔装机费显然是无理取闹。
第二,原告没有义务给被告交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2月至6月底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均遭被告无理拒绝,被告与原告未签定劳动同,亦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是由原告所造成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费,原告依据社保政策已经给被告交纳。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霍某就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纠纷,现被告同意原告一次性支付5000元后,双方就此劳动争议再无纠纷;原告同意于2017年某月某日前将5000元转账到法院,由法院支付给被告;被告同意不再申请强制执行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