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变”婚后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丁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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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在北京做生意,生意做得非常不错,在2002年就购买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女朋友。2006年,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双方都认为自己找到了一生的伴侣,遂于2007年8月8日向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后,吴某将自己婚前的住宅卖掉,得房款310万元。吴某用全款295万元在北京市东城区购买了现有住房,后双方生活不太和谐,闹起了离婚。对于现有住房,吴某认为是自己的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应属其个人财产。刘某认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产权证领取时间也在婚后,所以现有住房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律师团队认为,吴某将自己婚前房产的出售款全款购买了现有住房,属于吴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性质应为吴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吴某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了现有住房,虽然产权证取得时间在婚后,但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现有住房自双方结婚以来已增值数倍,基于此条规定,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仍属吴某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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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洋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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