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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婚姻登记条例生效前离婚后又同居的,如何认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02 浏览量:0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离婚,但是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在1994年2月1日后其关系认定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同样,2、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样,就产生了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尽管是离婚后未复婚,但是双方共同居住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另一种说法认为,事实婚姻仅仅适用于从未登记过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而一旦离婚后未复婚,则不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应当为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看,无论是《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均未明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先离婚后同居是否认为为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应当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离婚,但是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在1994年2月1日后其关系认定是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2、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 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法发(199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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