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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险是否即时生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0

2014年10月27日易某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并于提车时购买了临时提车保险,保额为5万,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27日到2014年11月25日,且保险条款约定:保险理赔不踢除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2014年11月03日下午,易某某到保险公司为其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并于18时07分向易某某交付了打印的保单并加盖公章。

  19时45分,易某某驾驶车辆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同样驾驶机动车的李某某和车上乘客汤某某受伤。因交通信号灯事后无法核实,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责任无法认定。兰某某受伤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851.3元,其中易某某为其垫付了10000元。兰某某做法医鉴定后以易某某和李某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生效时间应以保单上记载的承保时间为准,本案易某某虽购买了保险,但承保期限从第二天零时开始。作为易某某的代理人,我们认为首先提车险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赔付;其次,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出发,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是即时生效的,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规定,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因此交强险采取即时生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易某某于事故前一个半小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虽保单注明生效日期是次日零时,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同时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来看,保险即时生效是较为合理的。

  首先,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易某某为标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风险,而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明显使得其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保障;

  其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对价关系,保险事故若不发生,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不返还,同理,在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其应该为其已经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支付相对应的对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最后,作为投保人的易某某在缴纳了保险费后,其主观上即认为已受保险保障了。

  综上,易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提车险、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有理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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