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斌律师

蔡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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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的认定

来源:蔡伟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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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释与细化,应忠于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应该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为基础。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理解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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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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