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你是否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在这三种不同的劳动合同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其他两种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为正常情况下你不必担心会丢掉工作,正因为此有人形象的比喻为“铁饭碗”。
那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理解?对于此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那自《劳动合同法》施行至今日也不过短短5年多的时间,那严格来说劳动者是都不具备此条规定的情形的,所以显而易见,在此法不溯及既往是不公平的。对此《劳动合同法》附则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说明如果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之前已存在,并已将至十年或者已满十年,而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在本法施行之后的,那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将具有溯及力即可适用新法。而如果十年期在本法施行前就已经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截止了,那是不能以本法主张权力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