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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高铁票被拒意外发现自己是某公司股东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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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被注册为某公司的股东,自己却一直不知情,直到2015年10月份购买高铁车票不成功被告知自己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才知晓是因为自己为某公司股东,因未履行股东清算责任从而被债权人起诉,后该“股东”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2015年10月份,张女士在其居住地秦皇岛市购买高铁车票时,系统告知因为其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而无法购买车票。张女士觉得莫名其妙,其从未在通州法院有过诉讼案件,为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女士随即来到通州法院,找到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告知张女士,因为其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因未履行股东清算责任从而被债权人起诉,法院未能联系上张女士,故公告送达并作出判决。张女士到工商局查询才得知,自己于2008年7月份被变更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08年张女士刚刚20岁,正在北京某高校读书,且工商信息变更时其正与老师和其他同学在四川省实习。张女士称并不认识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且从来不知道自己是该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字也并非其本人书写。张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法院,请求确认其不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

房地产公司法人陈某因犯诈骗罪现羁押于河北某监狱,通州法院到监狱向其送达了起诉材料,陈某称所有的变更手续都是委托代办公司代为办理,其并不认识张女士,张女士的身份信息如何泄露其也不知情,工商登记的签字确实并非张女士书写,同意确认张女士不是公司的股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2008年股东变更为陈先生和张女士,张女士对于其成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并不知情,对房地产公司从未进行过出资,亦未行使过其作为房地产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其被登记为房地产公司股东并非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和陈先生均认可原告张女士并非房地产公司股东,房地产公司与张女士无任何关系,且股东会决议中签字张女士本人书写,故张女士并非房地产公司股东。最终,通州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张女士不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本案中张女士可以被认为是房地产公司的虚假股东。所谓虚假股东是指实际上不具备出资者地位而在工商登记等形式上具有股东名义者,主要包括被冒名股东、挂名股东以及其他虚假出资者。张女士作为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从未作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也不应赋与其股东权利和义务。因此,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之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6月6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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